没有证据要不回钱
没有证据要不回钱
录音证据,你会使用吗?
信息化时代发展到今天,录音、录像及网络等高新技术发展得很快,新技术的产生使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庭审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您知道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新闻事件
没有证据要不回钱
张千与李琳于2004年1月份经过一位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个人的感情急速升温,并在2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天,李琳告诉张千自己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费用2万元,想向张千借2万元,张千看到李琳很着急,并考虑到两个人的关系已经很密切了,就没有向李琳索要欠条。
同年4月份,张千与李琳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千向李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2万元钱,但是李琳拒不给付,张千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一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张千才知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录音证据赢了官司
为了得到证据,张千找来当初介绍自己和李琳认识的介绍人陪同,并带上了录音机来到李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琳聊天,见李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千就再次向李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2万元钱,李琳也承认向张千借了2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千。李琳没想到,张千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千让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琳向张千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琳给付张千2万元。
■专家说法
录音作证据有条件
本案中,张千向李琳提供2万元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并且有介绍人的书面证实,张千录取的录音证据固定了李琳拖欠张千欠款2万元的事实,可以讲,该录音资料是使张千胜诉,并向李琳索回2万元欠款的根本证据所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被《民事诉讼法》确定为7种诉讼证据形式之一。
但是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确保该录音证据符合两项条件:其一,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形式的录音资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种录音证据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院在依据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孙颖杰)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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